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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车途中抛洒垃圾,浦江执法队员“上门办案”,并处200元罚款!

车窗抛撒垃圾,“即抛即走”?近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花桥执法中队查处一起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案件。为方便案件当事人配合调查,执法队员“跨辖区”实现移动办案,教育处罚的同时,普法送法上门。车窗抛洒垃圾这个看似不经意的陋习,丢弃的不仅是一袋垃圾,而是道德素养。
“您好,请问是胡顺寅吗?我们是花桥执法中队执法队员,您是否在光明村至童坞村路段丢弃过生活垃圾?”“您乱扔垃圾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,请到中队来接受处理……”

3月11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花桥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,花桥乡光明村至童坞村路边杂草中有一堆垃圾,疑似是途经车辆随意丢弃所致。执法队员立即翻找垃圾,最终在丢弃快递盒上发现了当事人胡某的联系方式,并拨通了电话。

当事人承认该垃圾是其途经该路段时随手抛弃。因当事人居住浦江城区,为方便当事人配合调查,花桥执法中队本着“就近就便”的服务理念,立即与当事人居住地所在辖区中队取得联系,通过跨辖区办案,将办案现场“移”到了城区,为当事人“上门办案”。

“这个垃圾是我开车路过的时候,图方便往窗外随手一扔,确实是不应该,还辛苦你们从花桥跑到城里来处理我这个事情……”在城区办案现场,当事人胡顺寅对其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行为后悔不已。
鉴于当事人随意丢弃垃圾的违法行为,执法队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,并处以200元罚款。
处罚不是最终目的,保护环境人人有责。下一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强化巡查整治力度,巩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效,严管严控乱倒垃圾、垃圾不分类等违法行为。在此,执法队员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垃圾分类、两定四分相关规定,共同维护好城市环境整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九条二款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。禁止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。
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  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:(一)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;
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  单位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单位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之一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个人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五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(来源:诗画浦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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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门评论
  • ZDZ LV12 按察使 趣友+
    2楼
    哈哈哈,快递盒
    3-17 14:41 · 浙江
    2 回复
  • 皮卡~ LV18 太上皇 签到之王
    3楼
    搞得不错^ω^
    3-17 14:53 · 浙江
    2 回复
  • 蜡笔没有小新 LV12 按察使
    4楼
    干的漂亮
    3-17 14:56 · 浙江
    1 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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