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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期15日 浦江这10人请接受处理!

 

 

交通违法催促处理公告

 

 

以下潘齐嘉等10名机动车驾驶人,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,至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(十五日内)接受处理,请以下驾驶人自公告起15日内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罚中心(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)接受处理,公告期满仍未接受处理的,将依法吊销驾驶证或者作出处罚决定。

特此公告。

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2025年9月9日

附:

来源 | 县公安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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